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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制网讯(□王太伟 通讯员古丽介乃提)借用他人账户经营埋隐患,购烟款被冻结引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明晰资金权属规则。
近日,奎屯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针对被执行人账户内一笔购烟款的权属争议作出明确裁判。该案通过厘清借用他人账户情形下的资金权属认定规则,为市场主体敲响合规经营警钟,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此前,邓某与蔡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蔡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邓某遂向奎屯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冻结了蔡某名下的一张,而这一操作却牵扯出案外人邓某甲的合法权益争议。
2022年8月,邓某甲与蔡某签订协议,受让了蔡某经营的日用品店。双方约定,在邓某甲新的营业执照、烟草证等相关证件办结前,沿用蔡某原有的证照及关联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89月,为订购香烟,邓某甲先后四次向该转入购烟款共计15930元。然而,烟草公司随后告知邓某甲扣款未成功,经联系蔡某后得知,因蔡某涉及其他诉讼,其名下所有已被法院冻结。
邓某甲表示,除上述购烟款外,该内还留有330元余额,系平时经营打款的遗留款项,用于抵扣年费,卡内共计16260元均为其个人财产。为维护自身权益,邓某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邓某则答辩称,账户资金的权属认定应以账户登记名称为准,案涉账户登记在蔡某名下,应视为蔡某的财产。邓某甲与蔡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合法债权,且邓某甲明知借用他人账户存在风险仍执意使用,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邓某甲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打款记录、与蔡某签订的《店铺委托经营协议书》、与房东重新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等一系列证据。经审查核实,法院确认邓某甲已足额支付店铺转让款,并实际占有经营该日用品店,其向蔡某转入的15930元确系用于订购香烟的专项款项,该笔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应为邓某甲。因蔡某账户被冻结导致购烟行为无法完成,该笔款项依法应退还邓某甲。
而对于邓某甲主张的330元余额,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归属,法院对其该部分异议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奎屯市法院作出裁定:支持案外人邓某甲对15930元资金的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冻结措施;驳回邓某甲对330元资金的异议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用他人账户情形下的资金权属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账户名推定权属”是认定银行账户资金归属的一般规则,即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通常推定为账户登记权利人所有,这是为了维护金融交易秩序和债权保护的稳定性。
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若案外人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账户内资金系其实际存入、用于特定用途且与账户权利人无其他资金混同,法院可依法认定资金的实际归属,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邓某甲提交的银行打款记录、店铺转让协议、租赁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实15930元购烟款的实际归属,故法院支持了其相应异议请求;而330元余额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未能获得法院采信。
同时,法官特别强调,邓某甲与蔡某约定沿用他人证照及银行账户经营的行为,本身就存在极律风险。账户所有人一旦涉诉,账户内资金极易被冻结、扣划,即便资金为实际使用人所有,也需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维权,不仅耗时费力,还可能面临证据不足无法维权的风险。此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烟草证经营的行为,本身也不符合市场监管相关规定,存在合规风险。
奎屯市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是保障自身财产权益的前提。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确保经营主体、证照信息、资金账户“三位一体”一致。
切勿图一时便利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此类行为可能导致资金权属不清、财产被冻结扣划、经营风险传导等一系列问题。市场主体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使用自有账户开展资金结算,从源头规避财产权益纠纷,为自身经营发展筑牢法律保障。